更多

您的位置: 首页 > 常识 >

为什么监视居住很可怕(什么是监视居住?)

10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4-09-21 08:38:24    


其实,监视居住并没有那么可怕,但它确实会限定你一定的人身自由

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

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:

(一)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;

(二)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;

(三)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;

(四)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;

(五)不得毁灭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;

(六)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、身份证件、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。

为了严格监督被监视居住的人遵守上述规定,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: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可以采取电子监控、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视;在侦查期间,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。

是不是感觉还有点小怕,不如逃跑?

答案自然是否定的,亲,这边建议您老实呆着哦。如果你逃跑或者违反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,并且情节严重,执行机关是可以将你逮捕的。逮捕是什么?最严厉的强制措施!会被羁押到看守所,条件可就差多了!在家呆着不好吗?

没错,在一般情况下,监视居住的地点就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家,有沙发,有电视,有安全感。特殊情况下,监视居住的地点是有执行机关指定的(但也绝对比看守所强!)

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

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住处执行;无固定住处的,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。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,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,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,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。但是,不得在羁押场所、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。

而且,法律规定:被判处管制的,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;被判处拘役、有期徒刑的,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;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。

有句话说得好,你不屑一顾的可能是别人心心念念的。事实上,监视居住算是贵宾级待遇了,想要监视居住是有条件的:

第七十四条

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可以监视居住:

(一)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的;

(二)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;

(三)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;

(四)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,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;

(五)羁押期限届满,案件尚未办结,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。

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,但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,也不交纳保证金的,可以监视居住。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。

【结语】

如果你真的犯罪了,浪子回头金不换,遵守规定,折抵刑期,最好主动坦白争取宽大处理;

如果你没有犯罪,相信法律不会无故冤枉你,服从规定,安心等待,身正不怕影子斜。


相关文章